應備文件 申請人 |
臺灣地區有效居留證件正本 |
符合規格照片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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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親等內血親陪同者身分證明正本及親屬關係證明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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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8歲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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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4至未滿18歲(註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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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4歲,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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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8歲以上受監護宣告,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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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申請人 |
有效之入國許可證件或臺灣地區有效居留證件正本 |
符合規格照片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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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最近一本之舊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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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8歲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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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8歲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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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8歲以上但受監護宣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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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照片:2張(1張黏貼,另1張浮貼於「普通護照申請書(供國人在國外或在臺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填用)」上。照片規格(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須符合最近6個月內拍攝、彩色、光面、白色背景等規定,詳細說明請參閱領務局網站「晶片護照相片規格」)。
(2)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因此護照資料頁的個人資料如有任何變更,不得以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方式辦理,應申請換發護照。
(1)受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至下午5:00,中午不休息;另每星期三延長受理護照申辦及發照服務至晚間8:00止(國定例假日除外)。
(2)工作天數(自繳費的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4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5個工作天。
【注意事項】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註1:法定代理人:指依法得行使權利、負擔義務的父或母或監護人。
註2:身分證明文件:指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護照正本或居留證正本等。
註3:未婚且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上簽名表示同意,除須黏貼該簽名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外,並應繳驗該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倘父母離婚或為受監護宣告人的監護人,父或母或監護人請提供有權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的證明文件正本。
註4:若法定代理人未陪同,須事先填妥並簽署「普通護照申請書(供國人在國外或在臺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填用)」相關欄位,另應繳驗該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註5:護照申請人須由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任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陪同辦理,陪同辦理者應另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註6:護照申請人須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倘法定代理人不克前往,須由陪同人(與申請人關係不限)持法定代理人填妥之委任書(C式)正本陪同本人辦理。
註7:委任代辦申請案,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須先填妥委任書(A式),代理人可為親屬(含已辦理同性婚姻登記者)、或與申請人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經政府立案團體的人員(受委任人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親屬關係證明、或雙方工作識別證、勞保局核發的投保資料表、本局認可的服務機關證明文件、學生證或政府立案團體證明文件等正、影本,以及委任人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委任交通部觀光局核准的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並應填妥委任書(D式或E式)。如非上述委任代辦關係者,代理人須出具經公證的申請人委任書,始得代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