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

  • 發布日期:2025-03-31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269015

一、資格:
申請人須為已成年且持有效登載國民身分證字號之中華民國護照之商務人士,且有經常往來APEC會員體間之需要,及符合「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發行作業要點」之規定。                                                          

二、方式:

  • 為配合商務旅行卡卡片五年效期,申請人護照剩餘效期至少五年以上(倘效期不足,商務卡效期同護照效期)。
  • 應備文件及費用:(1)商務卡申請表(務請黏貼申請前六個月內所攝正面、白色背景之薄光面相紙兩吋彩色證件照片一張,以利入出境核對人別);(2)中華民國護照影本及國民身分證影本;(3)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無刑事案件紀錄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4)服務企業出具依法取得工商登記證照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在職證明正本(均應加蓋企業及其負責人章戳);(5)最近三個月內有關機關團體推薦函正本(受理時驗正本收影本);(6)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7)申請費用新臺幣伍仟元整。
  • 申請人備齊上述文件親自或由代理人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雲嘉南、南部、東部辦事處及相關駐外館處申請。倘資格不符,受理後不予退費退件。申請人所繳相關資料將轉送參與商務旅行卡計畫之各會員體審核通過後製卡並通知領取;其處理時程長短視各會員體審核快慢而定。

 三、審核流程:
各參加會員體於受理該會員體商務人士之申請後,先以個別之作業標準作初步審核,再透過電腦連線方式送請其他參加會員體預審(Pre -clearance ),審核程序完成後,即得據以核發該卡。易言之,獲核發「APEC商務旅行卡」之商務人士,毋須再申請各參加會員體之簽證,僅須持憑該卡與有效護照,即可在卡片有效期間內於各參加會員體間從事商務旅行,停留期限依各會員體規定不同,請參閱網站https://www.apec.org/Groups/Committee-on-Trade-and-Investment/Business-Mobility-Group/ABTC說明。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