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持居留簽證進入中華民國以後,應該在入境次日起三十日以內,向居住地所屬縣(市)之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ARC)及重入國許可(Re-entry Permit)。居留期限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 原先進入中華民國不是以居留簽證入境,入境以後在我國內申請而改獲居留簽證者,必須在獲發居留簽證簽發日起三十日以內申請外僑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