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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簽證

  • 發布日期:2023-08-10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238889
落地簽證
簽證種類 落地簽證
適用對象
  1. 持效期在六個月以上護照之土耳其籍人士*。
  2. 適用免簽證來台國家之國民(美國除外)持用緊急或臨時護照、且效期六個月以上者。
應備要件
  1. 回程機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及有效簽證,其機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次之機位。
  2. 填妥簽證申請表、繳交相片2張。
  3. 簽證費新台幣1,600元(美金50元,依互惠原則免收簽證費國家國民免繳)及手續費新台幣800元(美金24元)。土耳其籍人士免費(免收簽證費及手續費)。
  4. 經我機場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
辦理方式
  1. 自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入境者,請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辦理。
  2. 自臺北松山機場、臺中國際機場、高雄小港國際機場入國者,應先向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申領「臨時入國許可單」入國,入國後儘速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辦事處補辦簽證手續;若抵臺後遇連續假期,請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補辦簽證手續;須完成補辦簽證手續始能離境。
適用入境地點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臺北松山機場、臺中國際機場、高雄小港國際機場。
停留期限
  1. 自抵達翌日起算30天。
  2. 持落地簽證之外籍人士在臺停留期滿後不得申請延期及改換其他停留期限之停留或居留簽證。但因罹患急性重病、遭遇天災等重大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如期搭機離境,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辦事處專案同意改換停留簽證者不在此限。
注意事項
  1. 除觀光、探親、社會訪問、商務、參展、考察、國際交流等無須申請許可之活動外,以落地簽證方式入境者倘擬從事依國內其他機關法令須經許可之活動,仍須取得許可;倘擬從事傳教弘法等須經資格審查之活動,請事先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申請適當之來臺簽證。
  2. 我國僅承認依據一般國際法原則取得國籍之外國護照,對持以其他方式如投資或價購取得之外國護照申請簽證,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原則不予受理。
  3.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之規定,所持外國護照登載出生地為中國大陸者,申請簽證時應備妥旅居國外4年以上證明;持土耳其護照者另需備妥在發照國有居住事實之證明及不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佐證文件之「退除國籍證明」。
  4. 入國前請至內政部移民署網站填寫「入國登記表」:
    https://niaspeedy.immigration.gov.tw/webac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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