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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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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地方政府基本資料

  • 地區:亞太地區
  • 國家:泰國(Thailand)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服務專線 : 0800-085-095

簽證及入境須知
泰國疫情資訊暨入境最新規定一、 泰國政府決議自2023年1月9日取消要求所有18歲(含)以上之國際旅客入境泰國時,必須出示完整接種疫苗(2劑)證明,或由合格醫療機構醫師出具之6個月內已確診COVID-19並康復證明,未能施打疫苗者必需提供醫師開立證明等相關規定(補充說明:不需COVID-19施打疫苗證明或醫療保險即可入境泰國,或於泰國轉機)。

二、 泰國政府已將COVID-19降級為一般傳染病,確診者經醫療院所評估情況嚴重者始須入院治療;另建議快篩陽性者,得自主管理5日,仍有症狀者建議自主管理10日。

三、 航空公司必須遵守並要求旅客遵守相關的公共衛生規定,例如除用餐或緊急狀態外,在飛行途中全程配戴罩。在飛行途中出現COVID-19症狀的乘客在抵達目的地後接受檢測。

四、 注意事項:提醒國人在泰國仍應注意疫情,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及保持社交距離,以維自身安全。建議國人出國前仍宜投保適當保額之COVID-19保險、醫療險、旅行平安險、不便險,以免因染疫或行程意外衍生額外負擔。

五、提醒國人以落地簽證方式入境泰國者,僅能停留15日後即須離境,且不能改辦其他事由簽證。建議民眾可至泰國移民局(http://www.immigration.go.th/?p=9228)及泰國觀光局(www.tatnews.org)或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https://tteo.thaiembassy.org)查看最新訊息及規定。

六、 另查泰國自2023年1月放寬中國遊客入境規定後,大量中國旅客以落地、觀光、學生及養老等簽證種類入境泰國,且時有遭查獲非法打工情事,泰國政府爰已嚴查以此類簽證入境之華人旅客。提醒國人前來泰國勿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活動,非法工作或居、停留以避免觸法。

七、 泰國政府雖於2022年6月9日正式將大麻除罪化,在泰國境內可合法持有及使用符合法規之相關產品,惟依據中華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大麻(含製品)係二級毒品,在我國境內任何製造、運輸、販賣、攜帶入境、持有及施用的行為,都將面臨嚴重刑責。

八、 提醒有意前往緬甸、寮國及柬埔寨工作國人,務必提高警覺,對於提供免費機票、號稱高薪且不合常理條件的徵才廣告應審慎評估,切勿抱持僥倖或輕忽心態,否則容易落入詐騙集團的陷阱,造成精神或財務的損失,甚至影響其人身安全。

九、 國人在泰國境內倘遇急難需要協助,請即撥打我駐泰國代表處緊急聯絡電話:+66-81-666-4006(泰國境內請直撥:081-666-4006);或請國內親友撥打「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電話:0800-085-095,亦可透過泰國觀光警察1155專線(提供中英泰文服務)、泰國觀光局旅遊協助中心1672專線(提供中英泰文服務)以獲得必要協助。
入境須知1.取得在泰停留許可並擬在泰停留逾90天之外籍人士,需每90日以親自通報、委託他人、或透過掛號郵件等方式就近之移民局辦公室通報居住資訊,自2015年4月1日起亦可以網路通報。更多資訊請參考泰國移民局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th。

2.國人在泰逾期停留,罰款一天為500銖(最高20,000銖),赴泰國人請注意自已簽證效期。另泰國政府針對在泰逾期停留超過90天以上之外國人實施新管制措施如下:

(1).主動向移民局自首者:
.逾期時間超過90天至1年以下者,1年內禁止再入境。(從出境之日算起)
.逾期時間超過1-3年者,3年內禁止再入境。(從出境之日算起)
.逾期時間超過3-5年者,5年內禁止再入境。(從出境之日算起)
.逾期時間超過5年者,10年內禁止再入境。(從出境之日算起)

(2).被移民局抓獲者:
.逾期1年以下者,5年內禁止再入境。(從出境之日算起)
.逾期1年以上者,10年內禁止再入境。(從出境之日算起)

3.海關人員不會一一檢驗每位旅客行李,但會依國際慣例抽檢,請國人配合。

4.旅客入出曼谷國際機場海關時,倘攜帶需申報之物品,務必填寫海關申報表(Passenger Declaration Form-No.211)並主動提交海關櫃臺,違法者可能會遭逮捕及沒收物品。

5.嚴禁攜帶物品:麻醉劑、毒品、色情書刊、武器及盜版著作物品。

6.免申報物品之限制:每位旅客得攜帶酒精成分物品1公升1瓶,及200支香煙或250克煙草商品。旅客如果攜帶超過以上規定數量又無法出示合法許可證明,所攜物品將遭全數沒收,並處以重罰。

7.同一團體如有購買煙酒,請各自取得收據,請勿交由一人攜帶,應在規定之數量內分由各購買人攜帶出關。

8.泰國海關廳(Thai Customs)就旅客出入境泰國措施刊載公告,要點如下:

(1).入境泰國旅客倘需要在泰國境內轉機前往國內其他機場,其行李得於最終目的地機場再做開箱檢查或課稅。

(2).要求自泰國出境旅客倘攜帶價格昂貴之照相機、攝影機、手錶、筆記型電腦等物品,應於出境時向海關人員申報,申報人於申報時提交兩張物品照片(其中包含顯示物品型號及序號之照片),海關人員於登記後發放證明予申報人,以便申報人攜帶該等物品返回泰國時,可憑持避免遭海關人員誤認為新攜入物品而遭課稅。(註:此項要求主要係針對長期在泰居留且經常出入境泰國之泰籍或外籍人士之提醒措施,並無相關罰則,對於一般持觀光簽證來泰之外籍旅客並無影響)

(3).入境泰國旅客可攜帶的私人使用物品,價值2萬泰銖內得免申報(Nothing to declare);超過2萬泰銖以上須申報(Goods to declare),惟總價值不得超過20萬泰銖。

9.泰國財政部2007年12月6日頒佈規定,任何人攜帶外幣入出境泰國,金額超過2萬美元需填寫申報單並向其海關申報。入境旅客攜帶之泰銖現金無上限,但出境上限為5萬泰銖現金,超過以上數額之現金需要向海關申報。

10.在泰國購買體積較大需特別包裝之佛像、古董、藝術品 (小型紀念品除外 ),一定要先向有關主管機關或商店取得「輸出許可證明」,以便在離境時提交海關檢查。
簽證資訊泰國政府公告自2023年11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止,持台灣護照之旅客得以免簽證方式入境泰國觀光旅遊,每次停留不超過30日。

應準備文件:
1. 中華民國(台灣)護照,剩餘效期6個月以上。
2. 回程機票證明。

另泰國移民局仍有准駁旅客入境權力,建議國人準備飯店訂房紀錄(或在泰國住宿聯繫人地址及聯繫方式)、足夠財力證明(每人至少1萬泰銖、每家庭至少2萬泰銖或等值貨幣、信用卡等)備查,並遵守泰國海關入境規定誠實申報。

請國人來泰國務必遵守當地法律,勿非法工作或逾期停留,若規劃於泰國停留超過30天,仍須事先向泰國駐外機構申請紙本簽證。另建議國人事先投保適當保額之醫療險、旅行平安險、不便險,以免萬一行程中發生意外而致衍生額外負擔。

國人相關入境泰國問題,可致電泰國移民局(英、泰文服務),電話+66-2-141-9889網站 http://www.immigration.go.th/
或泰國經濟貿易辦事處(台北),電話02-2773-1100 (簽證)詢問。
其他(暫無資料)
過境轉機待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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