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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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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役齡男子、役男、國軍人員、後備軍人申請護照須知

  1. 男子自16歲之當年元月1日起至36歲當年12月31日止(年次算),均為適用對象。
  2. 持外國護照入國或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之役男,不得在國內 申請換發護照。但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者,不在此限。
  3. 兵役身分之區分及應繳證件如下:

(1)「接近役齡」是指16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18歲當年12月31日止,免附兵役 證件。

(2)「役男」是指19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止,未附兵役證件者均為役男。

(3)「服替代役、有戶籍僑民役男」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國民兵」檢附國民兵證明書、待訓國民兵證明書正本或丙等體位證明書。(驗畢退還)

(5)「免役」者檢附免役證明書正本(驗畢退還)或丁等體位證明書(不能以殘障手冊替代)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為免服兵役之公文。

(6)「禁役」者附禁役證明書。

具有以上六項身分之一之申請人,請於送件前先至內政部派駐本局之兵役櫃台,經審查證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

(7)「後備軍人」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15條第3項規定「初次申請出境,除依一般申請出境規定辦理外,應同時檢附退(除)役證件向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派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人員辦理」,故需檢附退伍令正本。(驗畢退還)

(8)「國軍人員」(含文、教職,學生及聘僱人員)檢附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護照申請書背面,正本驗畢退還。

(9)「轉役、停役、補充兵」檢附轉役證明書、因病停役令或補充兵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正本。(驗畢退還)
(7)、(8)、(9)項申請人請於送件前先至國防部派駐本局之兵役櫃台,審查證件並於申請書加蓋兵役戳記。

4. 其他文件:        

(1)填寫「護照申請書」乙份。

(2)請閱「申請普通護照須知」。

(3)後備軍人申請換發護照,如前次申請時繳驗過退伍令,且身分證役別欄已有記載者,換發護照時無須攜帶退伍令,惟需附上舊護照一併繳驗;否則仍須繳驗退伍令正本。

 

  • 發佈日期:200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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