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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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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普通護照須知

         

1. 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2. 請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光面白色

    背景照片乙式2張(照片規格如注意事項1),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

    請書。

3. 護照規費為每本新台幣1600元。但未滿14歲者、男子年滿14歲之日至年滿15歲

    當年12月31日及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兵役義務,尚未服役致

    護照效期縮減者,每本收費新台幣1,200元。

4. 請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

5. 年滿14歲及領有身分證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正、反

    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須顯示換補發日期)。14歲以下未

    請領身分證者,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並附繳影本乙份或最近3個月內辦理之

    戶籍謄本。

6. 未成年人(未滿20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

    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除黏貼簽名人身分證影本外,並應繳驗身分證正本。

    倘父母離婚,父或母請提供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及身分證正本。

7. 申請換發護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

    者,須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

    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

8. 年滿16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之男子及國軍人員於送件前

  ,請持相關兵役證件(已服完兵役、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正本)先送

 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櫃台,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

 記(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直接向上述櫃台申請加蓋戳記),再赴相關護照

 收件櫃台遞件。(請參閱「接近役齡男子、役男、國軍人員、後備軍人申請護

 照須知」)

 ※注意事項:

(1)照片規格:半身、正面、脫帽、露耳、不遮蓋,表情自然嘴巴閉合,五官

          清晰之照片,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少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頭

          部或頭髮不能碰觸到照片邊框(女性長髮碰觸照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不

          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如果配戴眼鏡,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

          配戴粗框眼鏡拍照)或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照片勿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照

          片。另幼兒照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以上規格係依據國際民航組

          織規定,以確保在海外旅行通關便利。)

(2)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如果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

          料有任何變更者,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應申請換發護照。

(3)無內植晶片護照(原MRP護照)持照人,倘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等項目,不得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護照加簽或修正各項

          規定及項目,請另參閱「申請護照各項加簽或修正須知」。

(4)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或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者可申請換照。

(5)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一機關、團體、學校之人員代

           為申請(受委任人須攜帶身分證正本及親屬關係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

           正本),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6)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4個工作天;遺失補發件為5個

           工作天。

(7)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至下午5:00,中午不休息。

(8)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9)本局自96年1月1日起,不受理民眾持舊式國民身分證辦理護照。

 

※如果您對本須知有任何疑問或不瞭解地方,歡迎逕向詢問台人員洽詢。

  申辦護照詢問電話:本局02-23432807或02-23432808,中部辦事處04-22510799,

  南部辦事處07-2110605,東部辦事處03-833104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竭誠為您服務~

  • 發佈日期:20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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