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證明申請須知重要資訊公證法及其施行細則自90年4月23日修正公佈施行,是日起,本部僅得依文件製作地之不同分別複驗國內法院及民間公證人(國內製作之文件)或我駐外館處領務人員之簽章(國外製作之文件)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之簽字鈐印,特此周知。
週一至週五 08:30 ~ 17:00 二、驗證(包含複驗)所需時間: 1.一般正常件:2個工作天 2.速件處理:1個工作天﹙當日送件後隔日取件) ※倘遇突發不可抗拒狀況(例颱風假)則領件日順延 三、驗證費用 1.正本文件 (1)一般正常件:每件新台幣四百元 (2)速件處理費:每件加收新台幣二百元 2.加發影本 (1)一般正常件:每件新台幣二百元 (2)速件處理費:每件加收新台幣一百元 ※已完成速件繳費程序後即不得辦理退費 四、相關洽詢電話: ※ 國外申辦文件證明者,請於當地上班時間逕洽詢各駐外館處(相關連結:駐外館處、駐外館處及休假日、領務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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