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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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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領務轄區一覽表

請點以下連結進入各地區之領務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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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司法院公佈之「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我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事務時,需受領務轄區之限制,原則上領務人員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時,僅得就其領務轄區內做成之文件辦理公認證事務;但對於在同一駐在國鄰近館處轄區內所做成之文件,領務人員倘無查證困難,亦得協助辦理
  2. 本部及駐外館處依業務執掌,保有駐外館處領務轄區劃分之權責
  • 發佈日期:200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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