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護照各項修正或加簽須知1.(1)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如果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有 任何變更者,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應依法申請換發新護照。 (2)無內植晶片護照(原MRP護照)持照人,倘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等項目,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同一本護照以同一事項 申請加簽或修正者,以1次為限)。 2.晶片護照得加簽或修正事項如下:(註:以下內容不記載於晶片內) (1)僑居身分加簽:繳驗僑務委員會核准公函、護照。 (2)僑居身分移簽:檢附原已辦理僑居身分加簽之舊護照、僑居國有效護照或永久居 留證件及我國有效護照。(部份外國政府規定,取得該國永久居留身分之外籍人 士倘未經該國政府相關單位核准而在該國境外連續居住超過規定期限者,即自動 喪失該國永久居留權。) (3)原有第二外文別名之修正:繳交護照;擬修正之外文別名應符合一般使用姓名習 慣,倘為特殊姓名者,應檢附曾使用該外文別名之相關證明文件;一般習用之外 文別名(如Peter Lin、John Chang、Linda Su等)免附有關證件。 (4)外文別名加簽:繳交護照;擬加簽之外文別名應符合一般使用姓名習慣,請參照 前第(3)項之相關規定。 (5)阿拉伯文護照資料加簽:繳交護照。 3. 無內植晶片護照(原MRP護照)各項修正或加簽所需證件: (1)出生地修正:1.設有戶籍者:繳驗護照及載有出生地之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或最 近3個月內所申獲之戶籍謄本乙份。2.無戶籍者:繳驗護照及載有出生地之出生 證明、居留證件或當地公證人出具之證明書。 (2)出生日期修正:繳驗國民身分證正、影本,14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繳驗戶口 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乙份、護照。 (3)外文姓名修正:與中文姓名之讀音不符;與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姓氏拼法不同; 已有習用外文姓名者,繳驗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或最近3個月內所申獲之戶籍謄 本乙份,並繳驗相關文件、護照。 (4)僑居身分加簽或移簽:請參照上列第2點第(1)項及第(2)項之相關規定。 (5)外文別名加簽、修正:繳交護照;擬加簽或修正之外文別名應符合一般使用姓名 習慣,倘為特殊姓名者,應檢附曾使用該外文別名之相關證明文件;一般習用之 外文別名(如Peter Lin、John Chang、Linda Su等)免附有關證件。 (6)阿拉伯文護照資料加簽:繳交護照。 4. 辦理護照各項修正及加簽事項,其未滿7歲(僑居身分加簽為未滿20歲)者,須經父 或母或監護人之同意,始得辦理。 5. 填具「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並檢同上述有關之證明文件向加簽櫃台申辦。 ※如果您對本須知有任何疑問或不瞭解地方,歡迎逕向本局詢問台人員洽詢。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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