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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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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宗教人士來台傳教弘法申請居留簽證手續說明

  • 發布日期:2024-01-01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9790
應繳文件 說明
1.簽證申請表 須至「簽證線上填表」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並親自簽名確認。
2.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3.護照正本及影本
  1. 護照效期須為六個月以上且有空白頁。
  2. 請影印含照片在內之護照基本資料頁。
4.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及影本一份
  1. 繳驗最近3個月內由衛生福利部指定外籍人士體檢國內醫院或國外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國外健檢證明須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2. 檢查項目體檢醫院請參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
5.神職身分證明正本及影本
  1. 外籍宗教人士須具有神職身分,例如基督教之牧師或傳道人(須具備聖經知識;且(1)持神學院或聖經學院學位或證書,或(2)為合法設立之教會所按立之傳道人)、天主教之神父、修士或修女、佛教之僧尼、回教之阿訇等;如依宗教之傳統,神職人員無授證名稱,得由外籍宗教人士服務教區之該宗教統理機構或所屬宗教團體出具證明。
  2. 文件內容應說明外籍宗教人士之姓名、國籍、所屬宗教、何時擔任神職工作及迄至本次申請簽證時,是否仍具神職身分(請註明確實日期)。
  3. 佛教僧尼得繳驗戒牒正、影本。
  4. 藏傳佛教僧侶得由所屬藏傳佛教之傳承法座(請參考其他補充注意事項)出具並親簽,其內容應包含:外籍僧侶之姓名、國籍、所屬之教派、何時出家及迄至本次申請簽證時,是否仍具僧侶(monk)身分(請註明確實日期)。
6.傳教弘法經歷證明正本及影本*本項經歷證明得視宗教類別與前項5.之「神職身分證明」合併為同一文件

由外籍宗教人士所屬宗教團體出具並經負責人親簽,其內容應說明:

  1. 外籍宗教人士之姓名、國籍及所屬宗教;
  2. 最近連續專職從事傳教活動至少2年以上之詳細經歷(請註明確實期間)。
7.國內宗教團體之立案登記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宗教團體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教會(堂)或團體
8.邀請函正本及影本

由國內宗教團體出具,並經負責人親簽及加蓋團體印信,其內容應說明:

  1. 該團體所屬宗教及係合法立案、非屬營利性機構且正常運作
  2. 邀請外籍宗教人士來台之理由;
  3. 所邀外籍宗教人士姓名、國籍、出生日期、所屬宗教、預定在台居留期間及在台從事之傳教弘法活動詳細內容與日程;
  4. 應該團體之邀來台且尚未離境之外籍宗教人士名單及所持簽證種類;
  5. 具結對所陳述之各節無任何隱瞞。
9.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視個案審查需求而定。於國內申請者,須加影印最近一次之簽證頁及入境章頁。

申請程序

  1. 由申請人檢具各項應備文件及簽證規費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遞交簽證申請件。
  2. 須擔保案件,應由國內宗教團體憑駐外館處提供申請人之簽證申請號碼(Visa Application Number)及上欄指定之應備文件(指護照正本及簽證申請表除外之其他各項文件影本)、「辦理中華民國簽證保證審核通知書」並以本局簽證組為收件人,以快遞或郵寄方式寄送辦理,審核結果將分別通知國內宗教團體及駐外館處。
  3. 特定國家人士來台說明請參閱相關說明

注意事項

  1. 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未獲同意核發簽證案件,已繳之簽證規費依法不退還。
  2. 所繳文件之正本驗畢後退還。經通知補件而未能於2週內補齊者,簽證申請將遭逕予拒件亦不退費。
  3. 檢附之文件如係於國外作成,應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若係中國大陸地區製作之文件,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中、英文以外之文件應併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英文譯本。
  4. 各式申請書表可自本局網站下載,或向外交部中、南、東部、雲嘉南辦事處或駐外館處簽證櫃臺索取。
  5. 居留簽證規費及美國籍人士申請簽證之相對處理費收費數額,請參考「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數額表」。
  6. 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獲改換發居留簽證者,應於入境次日或居留簽證簽發日起30日內,向居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居留期限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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