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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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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自即日起相互給予免簽證待遇

  • 發布日期:2017-07-12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4231

2017/07/12 第116號新聞稿 為彰顯中華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建交60週年的重要歷史意義,並見證兩國歷經一甲子的深厚邦誼,外交部宣布,我國與巴拉圭自本(106)年7月12日起相互給予持一般護照之兩國國民可停留90天的免簽證入境待遇。 適用上述免簽證入境待遇之兩國國民,應具備下列要件:(一)持有所屬國普通護照,護照效期須在6個月以上;(二)持有回程機(船)票或至下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該目的地國之有效簽證;(三)經對方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 巴拉圭自101年11月20日起予我國民可停留90天之落地簽證待遇,我國係於105年1月12日開辦「電子簽證」計畫時將巴拉圭納入適用國家。本年適逢臺巴兩國建交60週年,我國與巴拉圭特擇建交週年紀念日宣布相互給予免簽證待遇,以見證兩國堅實篤睦之邦誼。此項免簽證措施將促使兩國在觀光旅遊、貿易洽商及學術交流等層面的互動益加密切。(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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