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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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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文件證明時繳附的身分證明文件一定要「身分證」嗎?

  • 發布日期:2017-08-07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68781

申辦文件證明時,依規定需檢附當事人(或當事人與代理人雙方)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倘無法提供國民身分證,則應檢具下列一項身分證明文件辦理:

  1. 申請人現行有效之護照、駕照、居留證或其他附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2. 申請人現行有效並已簽名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且該影本上需有申請人自書聲明「本影本與原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自負法律責任,並僅供申請文件證明之用」之字句及簽名。倘申請人因故致書寫困難無法自書上揭聲明,上揭聲明文字得由他人代書或蓋文字章方式取代,惟書寫或蓋章處應與護照影本部分重疊,並於上揭聲明文句尾處增加「持照人親簽:_____」欄位,由護照持有人(即申請人)於欄內親自簽名,該簽名需與護照原簽名相同。
  3. 以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申辦,惟該影本或其委任書正本業經國內公證人或駐外館處認、驗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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