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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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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旅居國外,準備申請在我的中華民國護照上加簽「僑居」身分,請問有什麼申請條件及手續?

  • 發布日期:2017-08-10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31123

旅外國人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必須先具備下列條件:

  1. 持有有效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
  2. 已經取得僑居國的永久居留權。
  3. 在國外累計居住滿四年,並持有在僑居國連續住滿六個月以上,或是最近兩年在僑居國每年累計住滿八個月以上之證明文件。
  4. 自臺灣地區出國,在國外合法連續居留10年並在僑居地合法工作居留4年以上,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國人如果居住在一向不發給外人永久居留權的國家,但是能夠取得該居留國之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以上,而且能夠繼續延長居留不發生問題者,得視為已取得該國之永久居留權。 上述所稱之「能夠繼續延長居留不發生問題」,由當地之我國駐外館處依當地之法令認定之。

國人居住於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經過僑務委員會會商外交部認定者,也可以比照前面第2點規定辦理。

旅外國人如果是在臺灣設有戶籍的男子,在其年滿16歲當年1月1日以後申請僑居加簽者,必須先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以備我駐外館處查驗。如果確定在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於接近役齡期間(即16歲1月1日起至18歲12月31日止)返國,每年不超過183天,且於屆役齡(18歲翌年1月1日起)後第1次返國前已符合僑居加簽資格,申請人就可以依一般規定辦理僑居身分加簽;如屆役齡後,尚未具僑居身分加簽資格前而有入出境紀錄者,除非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者外,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

符合上述規定而想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者,必須備妥護照等相關證件,向我國駐僑居地當地之駐外館處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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