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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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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情形可申請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效期為多久?

  • 發布日期:2017-08-10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33803
  1. 為因應國人因商務需要經常出國並趕辦各國簽證,一人一照無法滿足緊湊行程致延誤商機,爰依據「護照條例」第10條規定「非因特殊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持照人不得同時持有超過一本之護照」,自98年10月26日起開放國人應特殊需要得經外交部許可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效期為一年,並自102年3月31日起,效期放寬為一年六個月。鑒於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係屬特殊例外之情形,爰有關其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之規定,係外交部兼顧便民及護照安全管理之考量,並參考美國及澳大利亞等國家之作法後所訂。
  2.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得申請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
    1. 商務需要:因商務需要同時趕辦多個國家簽證,或在申辦簽證期間另需護照緊急出國處理商務。
    2. 國際政治因素:現持護照内頁有特定國家之簽證或入出境章戳,致申請擬赴他國之簽證或入境該國可能遭拒絕情形,或擬赴國家因敵對因素,致先赴其中一國再赴另一國可能遭拒絕入境情形。
    3. 因緊急事由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如急難救助等人道考量,請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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